一级建造师投标异议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某些环节或内容提出的质疑或不同意见。以下是关于一级建造师投标异议的相关信息:
异议的对象和目的
异议的对象主要是招标人。
目的是通过向招标人反映问题,寻求合理的解释或调整。
异议的适用情形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
投诉则是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整体或部分环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提出。
异议的受理主体
异议的受理主体是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
提出异议的要求
提出异议的人必须是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投标人、招标人、监管部门等。
异议必须是针对招投标活动的程序或内容,而不是针对个人或团体的攻击或诽谤。
异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一般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异议期限。
异议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能够证明招标活动存在违规行为或不公正情况。
提出异议的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异议的处理程序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招标人未予处理或处理不满意,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的受理主体和处理时限
投诉的受理主体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等,具体取决于招投标活动的行业属性和管辖范围。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总结:
一级建造师在投标过程中,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活动或评标结果有异议,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异议。如果招标人未予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可以进一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整个过程中,投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异议和投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