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在处理材料价格调差时,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按实调整法
定义: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经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照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
计算公式: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 = 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 - 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 = ΣXi×Ji÷ΣXi(i=1到n)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 = 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 × 材料单价价差
优点: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
缺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综合系数调差法
定义: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
计算公式: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 = 综合价差系数 × 预算定额直接费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 = Σ×K1(各种材料价差)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优点:操作简便,快速易行。
缺点: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可能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定义:结合按实调整法和综合系数调差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优点:结合了两种方法的优点,既能够保证补差的准确性,又能简化操作流程。
缺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操作相对复杂。
约定材料价格指数法
定义:在合同中规定通货膨胀率或物价指数,一旦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约定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优点:能够保证双方的利益,即使材料价格出现波动,也不会给工程方和业主带来过大的影响。
缺点:需要合同约定,且可能因市场波动导致调整不及时。
变更协议法
定义:在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时,通过签署变更协议来调整合同价格。
优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合同价格。
缺点: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并且在签署变更协议时可能因利益不一致而导致谈判破裂。
材料暂估价法
定义:在合同中规定材料暂估价,如果实际价格高于暂估价格,则需要工程方补足差价;如果材料价格低于暂估价格,则工程方可以享受差价。
优点:能够保证双方的权益,但暂估价只是大致价格,实际价格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别。
缺点:需要合同约定,且可能因市场波动导致调整不及时。
缩短材料供应周期
定义:通过选择稳定、快速的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及时采购所需的材料,减少价格波动的影响。
优点:能够降低材料价格浮动带来的影响。
缺点:需要建立稳定的供应商关系,且可能增加采购成本。
建议
在实际工程中,造价工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材料价格调差方法。对于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可以采用综合系数调差法或约定材料价格指数法,以确保工程成本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条款,及时跟进市场动态,并与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以降低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