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在进行动火作业时,需要遵守以下要求:
作业前准备
办理《动火证》。
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在油管、油罐、喷吹罐等容器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时,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作业过程中
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监护。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使用氧气、乙焕时,要有阻止回火装置,点火时应检查阀门等是否有漏气现象,安全装置是否完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
作业后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
其他要求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期间,火源应有专人看管,并根据作业需要控制火势,以最大火势可满足作业最大需要为准,不得蔓延或扩大火势。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安全工程师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并在实际操作中保持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