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执业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该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该规定明确了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程序、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管理等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该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要求,包括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相关单位、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等,并明确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其他相关法规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各类注册的有效期均为3年。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除非符合特定情形(如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因非承包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120天等)。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二级建造师执业的法律框架,明确了其执业资格、注册程序、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