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拥有以下权力:
全过程监督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参与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和核实。
拒绝权和整改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方式和材料,并有权要求承包商重新进行施工或使用符合规范的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技术资料索取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建筑师或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以便监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现场巡视权: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巡视和检查,保障现场施工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检查、询问和整改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方进行检查和审查,开具合格证书以及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停工令权: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复工令权:
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承建单位的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返工、复查和撤换权: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并在必要时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试验监督权:
监理工程师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付款凭证签证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设备和材料拒绝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人员考察权:
监理工程师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违约事件检查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违约事件。
建议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报告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执业权利:
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这些权力使得监理工程师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