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担保教程主要涉及工程担保中的几种重要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下是针对这些担保方式的详细讲解:
1. 保证
1.1 含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2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
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处理。
1.3 保证人资格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1.4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全部范围担保。
1.5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保证期间的规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2. 抵押
2.1 含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2 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具体可参考相关法规)。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2.3 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2.4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与未登记,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登记/签合同);时间相同按债权比例。
3. 质押
3.1 含义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2 质押种类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4.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6. 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保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防止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约。
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8.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履约保函:由商业银行开具,分为有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的保函。
履约担保书: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当承包人违约时,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向发包人支付实际花费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额度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总结
一级建造师担保教程涵盖了工程担保的主要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内容,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相关题目,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工程担保,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