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担保教程

洛森百科 · 2024-12-25 23:21:57

一级建造师担保教程主要涉及工程担保中的几种重要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下是针对这些担保方式的详细讲解:

1. 保证

1.1 含义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2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保证人,有顺序。

连带保证:可找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没有顺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照连带保证处理。

1.3 保证人资格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作保)。

1.4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全部范围担保。

1.5 保证期间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合同的规定。

保证期间的规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2. 抵押

2.1 含义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2 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具体可参考相关法规)。

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的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2.3 抵押权的生效

不动产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2.4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登记与未登记,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登记/签合同);时间相同按债权比例。

3. 质押

3.1 含义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2 质押种类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权利质押: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4. 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6. 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保证种类

施工投标保证金:保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防止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约。

工程款支付担保: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8.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履约保函:由商业银行开具,分为有条件的保函和无条件的保函。

履约担保书: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当承包人违约时,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向发包人支付实际花费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由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额度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总结

一级建造师担保教程涵盖了工程担保的主要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学习和掌握这些内容,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相关题目,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应用工程担保,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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