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分包人时,拥有以下指令权力:
审查分包人资格:
监理工程师需要审查分包单位的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来完成分包工程。
要求参加相关会议:
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的施工会议,以便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
检查施工设备和人员:
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分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其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检查施工材料和作业质量:
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材料和作业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
当分包人违反合同或规范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的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拒签不合格工程支付:
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建议撤换分包单位:
监理工程师可以向总承包人建议撤换分包单位,以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转发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就分包范围内有关工作的所有指令,但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令。
当分包人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若不能立即执行,需得到承包人同意才可实施。这一规定确保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过总承包人得到有效执行,同时保护了分包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分包人时,拥有一系列明确的指令权力和手段,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协调各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