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厂房间距的规定如下:
甲类厂房与乙类厂房
甲类厂房与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
甲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米。
甲类厂房与丁类、戊类厂房
甲类厂房与丁类、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乙类厂房与丙类厂房
乙类厂房与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乙类厂房与丁类、戊类厂房
乙类厂房与丁类、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丙类厂房与丁类、戊类厂房
丙类厂房与丁类、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丁类、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
丁类、戊类厂房与单、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丁类、戊类厂房与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
特殊情况
当厂房占地面积小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米。
对于“U”形或“山”形厂房,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但当厂房占地面积小于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防火间距可为6米。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在发生火灾时,火势不会迅速蔓延到相邻建筑,从而为消防扑救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根据具体厂房的耐火等级、高度、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详细计算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