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工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类型: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
内容: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
内容:在建设工程活动中,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内容:由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建筑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等。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内容: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方的漏洞所引起的纠纷,例如材料采购、款项支付延迟等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内容: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例如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中的条件和承诺等问题。
工程款纠纷
内容:承包人请求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和请求折价补偿的权利,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折价补偿。
法律解决途径
和解
定义: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妥协与让步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
定义:通过第三方主持,使纠纷双方相互谅解并达成协议。
仲裁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
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执行的强制性和域外执行力。
诉讼
适用范围:公权性、程序性、强制性,适用于所有法律允许的纠纷类型。
建议
和解和 调解相对灵活,适用于争议较小的情况,可以快速达成协议,但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仲裁和 诉讼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争议较大、需要专业判断或法律强制力保障的情况。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纠纷性质来决定。
希望以上解析对二级建造师在处理工程纠纷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