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具体防火间距的要求如下: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两储罐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
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为两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
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为相邻变压器外壁的最近水平距离。
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与道路、铁路的防火间距
为建筑外墙、储罐外壁或相邻堆垛外缘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或铁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
此外,各类建筑的具体防火间距要求如下:
工业建筑(如厂房、仓库)
除甲类工业建筑外,其他类型的工业建筑防火间距相同。当建筑降低一个耐火等级时,防火间距增加2米。
多层民用建筑
通常从6、7、9米开始递增,随着建筑降低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相应增加。
高层建筑
较为简单,通常为13、15、17米,有一定的规律性。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以2米为递增基数。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米。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以上规定值增加2米。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
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立方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立方米丙类液体折算。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增加25%。
厂房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米。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米。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米,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小于30米。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仓库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不应小于6米;丁戊类不应小于4米。
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这些防火间距的规定旨在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消防人员有足够的空间进行灭火救援,同时减少火灾蔓延的风险。实际应用中,消防工程师需要根据具体建筑类型、火灾危险等级及相关规范进行详细设计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