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在排烟设置方面需要遵循以下要求:
设置规定
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房间和长度大于20米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系统,每个防烟分区内设一个排烟口,且排烟口至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距离不大于30米。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房间和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应设防排烟设施,排烟窗面积占占地面积的百分数应大于规范规定的2%-5%。
地下汽车库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风机的排烟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计算。
排烟量与风机选型
排烟风机排烟量要考虑10%-20%的漏风量。
高于32层的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与避难层的送风系统,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立方米/小时计算。
当排烟风机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时,按该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立方米/小时计算。
中庭体积小于17000立方米时,排烟量按体积的6次/小时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立方米时,按体积的4次/小时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102000立方米/小时。
送风口或排烟口安装位置
正压送风口应安装在易于人员疏散和烟气排放的位置,通常是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排烟口应确保至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0米。
公共建筑排烟规定
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设置面积不小于2㎡的自然排烟窗,且要求走道两端自然排烟窗的距离不小于走道长度的2/3。
若房间与走道均需排烟,走道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
中庭排烟规定
若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机械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计算,且不少于107000m³/h。
若仅回廊设置排烟,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使用自然排烟时,应确保自然排烟窗的风速不大于0.4m/s。
防烟分区排烟规定
当一个排烟系统负责多个防烟分区时,对于净高大于6m的场所,按最大排烟量的防烟分区计算;净高6m及以下的场所,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计算。
其他规定
对于丙类厂房,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和人员、可燃物较多的区域,应设防排烟设施,排烟窗面积占比应大于规范规定的2%-5%。
系统设计与设置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设计风速需符合规范要求。
系统性能与运行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规定值。
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在特定部位,如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排烟风机入口处等。
系统控制与启动
风机启动方式应包括手动或由消防控制遥控开启排烟口,排烟风机立即投入运行,同时立即关闭着火区的通风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