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自查期是自 10月15日前结束。具体要求如下:
自查内容
各单位及企业进行自查,并填写相关汇总表,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情况汇总表》。
自查报告与汇总表上报
自查结束后,将自查报告和汇总表上报至当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市州复核
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需在2024年10月25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从业建造师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于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上报到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省厅抽查
省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市州建造师执业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被抽查的单位或企业需提供所有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印章,以及在执业活动中使用这些证书和印章的情况材料。
请各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时完成自查工作,确保自查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