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在仲裁方面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仲裁协议制度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起诉。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对仲裁约定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即当事人只能向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仲裁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明确,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意见不统一,由法院裁定。
仲裁费用的分担
仲裁费用应由当事人根据一定的比例或者其他约定进行分摊。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效率和权威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级建造师在处理相关争议时,应当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