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中的罚款汇总如下: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造成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未按要求采取措施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类违法情形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有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病防止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给予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这些罚款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议考生牢记这些知识点,确保在考试中不因不了解相关法规而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