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合同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等。
要约与承诺:要约到达生效,承诺不能撤销,生效合同成立。
要约失效:撤销、拒绝到达、期限届满、实质变更。
逾期承诺与承诺超期:区分主观与客观。
格式条款与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及解释原则。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及其条件。
合同的履行
一般规则:质量、价款、地点、费用不明的规定。
政府指导价的影响。
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及其费用增加问题。
抗辩权与先履行者的权利。
代位权与费用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时间限制。
合同的终止
解除:约定与法定的解除条件(如不可抗力或严重违约)。
抵消:种类与品质相同的要求。
提存:期间权利归债权人,期限为5年。
其他终止情形:履行、免除、混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法及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特殊规定
工程价款约定固定价格的处理。
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这些内容构成了造价工程师合同法的核心考点,建议考生在复习时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以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