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合同法

教育图书 · 2024-12-26 01:25:21

造价工程师合同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订立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约邀请:招标公告等。

要约与承诺:要约到达生效,承诺不能撤销,生效合同成立。

要约失效:撤销、拒绝到达、期限届满、实质变更。

逾期承诺与承诺超期:区分主观与客观。

格式条款与缔约过失责任: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及解释原则。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有效性及其条件。

合同的履行

一般规则:质量、价款、地点、费用不明的规定。

政府指导价的影响。

代为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及其费用增加问题。

抗辩权与先履行者的权利。

代位权与费用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时间限制。

合同的终止

解除:约定与法定的解除条件(如不可抗力或严重违约)。

抵消:种类与品质相同的要求。

提存:期间权利归债权人,期限为5年。

其他终止情形:履行、免除、混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原则。

合同争议的解决

争议解决的方法及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特殊规定

工程价款约定固定价格的处理。

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的鉴定。

这些内容构成了造价工程师合同法的核心考点,建议考生在复习时重点掌握这些知识点,以确保在考试中能够准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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