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监理工程师正常工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妨碍行为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监理人员。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同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
妨碍和阻挠监理人员正常开展监理工作。
业主的妨碍行为
业主因自身主观意识与独断判定,不尊重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超越业务范围直接与承包商对话或进场指导现场工作,导致监理工作混乱。
业主因资金缺口采用威胁手段拖延工程进展,影响监理在应付款项方面的及时支付收入,并可能引发利益交换问题,给监理工作造成责任风险。
承包方的妨碍行为
承包方为了追求短期利益,可能采用多种投机倒把措施,与监理工程师合作不融洽,影响非正规利益要求,并在达到目的后应付了事。
承包方可能通过监理的个人不合法行为将风险转嫁到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对水利工程项目方直接造成风险。
监理单位内部问题
监理人员不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监理单位选派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承担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这些行为都会严重影响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甚至引发安全事故。因此,相关方应尊重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