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指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这类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除非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也待定,除非事后得到权利人的追认。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一级建造师考试及相关法规中,这类合同的处理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需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实际情况中正确判断和处理效力待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