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质押政策

大政教育 · 2024-12-26 02:17:50

关于二级建造师的质押政策,以下是一些关键信息:

质押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权设立

动产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质押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

不得质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其他依法不得质押的财产。

抵押权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转让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如果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担保。所得价款应向债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抵押物减值与毁损

如果抵押人有过错,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恢复或者追加担保至原状。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抵押和质押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抵押人和第三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确保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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