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的伤残等级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划分,具体分为一级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的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 重度智能损伤;
2. 三肢瘫肌力3级;
3. 偏瘫肌力≤2级;
4. 截瘫肌力≤2级;
5. 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6. 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7.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 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9. 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0. 双膝以上缺失;
11. 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2. 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 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4.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5. 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6. 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7.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大于等于30cm²;
18.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19. 心功能不全三级;
20. 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1. 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2. 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3.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4. 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5. 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这些标准详细列出了各种可能导致二级伤残的具体情况,评定时通常需要专业法医根据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伤情况下的伤残评定,对于其他类型的事故或伤害,评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