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鉴定人资质要求
一级造价工程师: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是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鉴定人资格,不能单独从事司法鉴定担任鉴定人。
人数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司法鉴定鉴定人的人数应至少为两人,且两人应均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否则,存在合规性风险。
注册专业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1,不同的项目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注册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进行鉴定。相互之间不能跨注册专业执业,否则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亦不合规。
鉴定项目委托及终止
委托:
鉴定项目的委托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鉴定机构可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回避:
鉴定人应回避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或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情况。
不予接受委托:
包括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和技术条件等情形。
终止鉴定:
包括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要求终止鉴定、委托人或申请鉴定当事人拒绝按约定支付鉴定费用等情形。
鉴定程序
启动:
司法鉴定的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审查:
鉴定申请中需审查的问题包括鉴定范围、鉴定方法、鉴定人的选定等。
鉴定范围:
应遵循必要性原则、关联性原则、可行性原则、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
鉴定方法: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鉴定方法。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求包括鉴定报告的内容、格式等。
异议处理:
对当事人异议的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责任:
鉴定人擅自撤销鉴定意见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定原则
公正原则:
鉴定机构应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等对待,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
从约原则:
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鉴定人员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合法原则:
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鉴定人员只能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进行鉴定。
鉴定应用实务
黑白合同下的造价鉴定:
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一般按照有效合同进行鉴定;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总价合同的鉴定原则:
包括合同解除的处理。
在建工程停工后的造价鉴定: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鉴定范围和方法。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造价鉴定:
包括EPC、DB等模式的鉴定。
结论
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师鉴定是一个严谨、规范的过程,涉及多个方面的资质要求、程序规定和原则。鉴定人员必须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鉴定项目应由至少两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共同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