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如下:
厂房
较高或等高二级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1小时,甲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4小时。
二级较低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1小时,或较高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15米,若存在甲级门窗帘,则防火间距为6米。
不燃材料且不露面的丙丁戊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5米,若存在5%的凸出部分,则防火间距减25%。
仓库
两面可燃材料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为1小时。
丁戊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为6米,丙类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为4米。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民用建筑
较高二级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为15米或等高二级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为1小时。
多层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为3.5米,若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则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
高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其他规定
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包括沿建筑周围选择相对较近处测量,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值的5%。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防火间距,以防火势蔓延,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节约土地资源,并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参照具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功能及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