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招投标异议的处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提出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若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回应异议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接收和记录,并签收确认,然后进行答复。
无法解决
如果招标人无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纠正或评标委员会无法自行纠正,需要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再次投诉
如果对招标人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诉讼救济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处理投诉并给出裁决。
保密义务
在处理异议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敏感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第三方。
法律依据
异议处理过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遵守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
建议:
投标人在提出异议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书面异议,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尽快作出答复,并在必要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理,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