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作废的情形包括:
达到退休年龄 :65周岁之后,资格证书不能再注册执业,注册证书作废,但资格证书本身仍然有效。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且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证书:
注册建造师有上述情形的,由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册证书作废。
受到刑事处罚:
注册建造师受到刑事处罚的,其注册证书作废。
其他注销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主动申请注销:
建造师本人可能希望主动申请注销其资格证书,需向发证机关提交正式的注销申请,并遵循相应的程序。
非自愿注销:
在特殊情况下,建造师的证书也可能被强制注销,例如严重违反职业规定或法律。
证书过期未续期:
二级建造师的资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必要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更新,证书可能会自动失效。
违反职业道德或法规:
如果二级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或法律法规,其证书可能会被吊销。
信息不实或伪造:
如果建造师在申请证书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在证书上进行了伪造,一旦被发现,其证书将被立即作废。
建议:
建造师应定期检查自己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确保其有效性。
如果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退出执业,应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注册手续。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