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包括电报和电子邮件等。书证应提供原件,如提供复印件,但无法与原件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物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提供复制品,但无法与原物核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视听资料:
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易于通过技术手段被篡改,所以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论据。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资料,只要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证人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与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鉴定结论: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勘验物证或现场,应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记录勘验过程和结果。
此外,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还包括电子数据,如与本案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证据种类涵盖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七种形式。这些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