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节能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四节一环保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
能源计量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循环经济三原则
减量化(优先)、再利用、资源化。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鼓励使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
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建筑节能标准遵守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竣工验收查验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施工材料查验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生产、铺售、使用粘土砖。图纸会审时,应审核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非传统水源利用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施工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确保建筑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符合节能标准,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