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乱象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挂证行为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执业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规行为
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将取消考试成绩,严重的将禁止参加未来的考试。
违反职业道德、技术规范等行为:将被通报批评,甚至吊销资格证书。
严重违规行为:如事故追责、不正当手段取证等,可能会受到停止执业、撤销证书等严厉处罚。
建议
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和资格审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严厉打击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一级建造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一级建造师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奖励。
加强行业自律:一级建造师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形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