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办法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也可以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执业地域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执业资格
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包括: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取得工学门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此外,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免试部分科目。
注册程序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并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继续教育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这些办法旨在规范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