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担保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保证
定义: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注意:债务人不是当事人)。
抵押
定义: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的取得:不动产通过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
质押
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留置
定义: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法优先受偿。
定金
定义: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建议
保证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以避免推定为连带保证带来的不确定性。
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在涉及担保时,应注意避开上述组织,以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风险。
抵押权登记:在办理抵押时,务必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优先受偿权。
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列明担保的条款,包括担保方式、范围、期限等,以减少纠纷。
希望以上信息能对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担保问题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