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
目的: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注册制度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程序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申请注册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
无相关禁止情形。
申请材料通过聘用单位提交至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执业范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其他经批准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监督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继续教育
注册消防工程师需参加继续教育,确保其执业能力和知识更新。
法律责任
未经注册或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修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需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或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盖章。
注销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将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或公告作废其注册证、执业印章: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
申请注销注册或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续注册。
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
这些规定为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旨在确保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的高质量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