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拥有 较大的权力和责任。以下是监理工程师的主要权力:
全过程监督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参与工程的全过程监督,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技术和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和核实。他们可以拒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方式和材料,并有权要求承包商重新进行施工或使用符合规范的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标准。
技术资料审核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建筑师或承包商提供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以便监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他们还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巡视和检查,保障现场施工的安全和正常进行。
签认权:
在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承建单位的工程变更需要求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施工单位请业主和设计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工程师的签认不影响设计单位所承担的技术责任。
进度管理权:
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质量和安全监督权: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他们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返工和撤换权: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必要时,他们还可以建议业主更换承包单位。
设备和材料管理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人员管理权:
监理工程师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签证付款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申诉权: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并可以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综上所述,市政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拥有广泛的权力,能够确保工程施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协调各方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然而,他们的权力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通常需要遵循业主的意志和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