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包括:
接受监督检查: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自觉接受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遵守法律法规: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独立执业:
人防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以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保守秘密:
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编制监理文件: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主持编定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审查和监督: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签发文件: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审核和签认: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调解和审批: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编写和签发报告: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拒绝不合格材料: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人员管理:
人防监理工程师有权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权利申诉:
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这些权利保障了人防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