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诉讼制度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的各个方面,包括管辖、当事人、代理人、证据和诉讼时效等。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别受理不同级别的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范围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且只能移送一次。
指定管辖: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诉讼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证据提交应遵循“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法律仍旧应当受理。
诉讼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三大阶段。
这些内容在二级建造师的考试中被视为重要考点,考生需要熟练掌握,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正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