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编号规则如下:
编号组成
一级建造师编号通常由17位身份证号码前17位加上2位顺序码组成。其中,顺序码前一位代表考试通过年度,后一位代表当年通过人数的顺序。
编号位数
一级建造师编号通常为12位数字,前2位代表取得资格证书的年份,接下来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然后2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最后6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的省级注册流水号。
附加信息
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总后基建营房部简称“军”。
第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管理号
一级建造师的管理号一般由一串数字和字母组成,具体编码规则可能因地区和管理机构而有所不同。管理号用于该证书在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管理时的唯一标识号码。
建议
具体的编码规则可能因地区和相关部门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咨询当地建设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