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工作包括: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
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签发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审核工程款支付证书;
签发工程暂停令;
审批工程延期;
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在分配工作时,应确保遵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避免将上述关键职责委托给他人,以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责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