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的单价浮动调价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价格信息调差公式
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
以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作为现行市场价格的,可调价因子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附录,承包人提供的可调价主要材料表,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低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高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因子单价等于基准价:计量周期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法律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准,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偏差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下调。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招标工程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是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为:L = (1 - 中标价 / 招标控制价) × 100%。
非招标工程中,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是承包人报价与施工图预算的偏差率。计算公式为:L = (1 - 报价 / 施工图预算) × 100%。
材料价格浮动率
用于应对市场原材料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计算公式为:浮动率 = (最新材料价格 - 基准材料价格) / 基准材料价格 × 100%。
这些原则和方法为一级建造师的单价浮动调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合同价格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