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一级建造师证处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
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处理建议
立即停止借用行为:如果发现自己的证书被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要求使用单位或个人立即归还,并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协商解决:可以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尽快安排到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或者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撤下资格证书。
法律途径:如果公司拒不整改,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预防措施:建议个人和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考试和经营,避免因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