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
核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主要涉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执业条件、申请注册程序、继续教育要求以及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管理办法的要点:
注册管理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其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注册办)负责具体注册管理工作。
执业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申请注册登记后,才能以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在一个有核安全专业工作的单位执业,并且需要具备健康条件,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
申请注册
首次申请注册者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执业单位出具的注册申请公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申请注册者与执业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取得资格证书2年后申请首次注册者,还需提交接受继续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有效期为2年,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以确保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职业道德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公正、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履行确保核安全的责任使命,维护良好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职业范围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职业范围包括核电站、核测量、核技术应用及其他有关核安全的技术领域。
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主管部门,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鉴定机构。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核安全工程师的专业性和执业质量,通过规范注册程序和提高继续教育的要求,来维护核安全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