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2.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4.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 接受继续教育;
7.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9.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10.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解决,提出专业建议,保障施工进度和质量;
11.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12. 审核和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方案、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文件;
13.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4. 对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如使用不合格材料、不按规定施工等,要求立即停工整改;
15.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
16.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17. 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18.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下发;
19. 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20.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21.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
22. 指定试验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提出试验单位,核查试验结果,对试验结果有怀疑时,有权要求复试;
23. 签证付款凭证(含临时付款及最终付款),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一律不付款;
24. 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25. 考察承建单位的进场人员素质,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可以随时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不听从管理的施工班组和人员;
26. 检查违约事件;
27. 在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时对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和评定。
这些权利保障了监理工程师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