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节能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鼓励使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的建筑材料,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
图纸会审时,要求达到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施工现场500公里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用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70%以上。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施工现场应分别对生活用水与工程用水确定用水定额指标,并进行分别计量管理。
优先采用中水搅拌、中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宜优先采用地下水。
施工中非传统水源和循环水的再利用量力争大于30%。
节能与能源利用
照明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20%。
临时设施的占地面积应按用地指标所需的最低面积设计,有效利用率大于90%。
施工用电及照明应采取节能措施,如使用高效节能灯具和设备。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
临时设施占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90%。
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喷洒路面、绿化浇灌等用水,优先采用非传统水源,尽量不使用市政自来水。
可以采用地下水搅拌、地下水养护,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应当收集雨水养护。
处于基坑降水阶段的工地,地下水不得作为生活用水。
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
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的节能激励措施包括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价格政策和表彰奖励。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施工过程中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确保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