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造价员的管理主要依据《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内容如下:
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受聘于单位的人员:需如实填写工作单位,考试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无工作单位的社会考生:报名时工作单位一栏可为空,考试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需在1年内受聘于上述工作单位后申请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逾期未申请登记的,应参加每两年20学时的继续教育后方可申请登记。
工作单位变更:工作单位经登记生效一年后方可进行变更,报名人员需如实填写。
日常管理及流程
变更手续:
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内跨市一式三份)。
调离单位离职或解聘证明、调入单位的劳动合同。
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存档证明。
“养老保险”交纳的有效凭证。
外省转入:
除上述资料外,还需递交申请人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
验证制度
造价员没有像造价师一样的注册制度,而是实行验证制度。
管理相对宽松,没有专门的注销条文来规范。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参加继续教育或不及时验证,资格会失效。
造价员可以主动交回当地造价站要求注销,省站会发注销公告。
建议:
造价员应按时参加继续教育,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若要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对于外省转入的造价员,应确保所有必需的资料都已齐全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