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师在设计和操作消防系统时,需要遵循一系列温度设置要求,这些要求主要基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其他相关标准。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温度设置要求:
消防设施的耐火极限温度
消防设施的耐火极限温度应不低于1000℃。
喷头的工作温度
喷头的温度通常设定在68摄氏度(154华氏度)。这个温度能够保证在大多数常见可燃物开始猛烈燃烧之前,喷头就能够感应到热量并启动喷水。同时,这个温度也考虑到了防止由于过热导致的喷头误动作。
防火阀的动作温度
防火阀在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自动关闭。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的动作温度
排烟防火阀在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自动关闭。
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温度限制
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相当于供水温度95℃,回水温度70℃)。
采暖管道穿过可燃构件时,管道与可燃构件之间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当管道温度大于100℃时,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小于或等于100℃时,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消防设备的环境温度要求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室内环境温度在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其他特定温度要求
隧道内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0小时。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50℃时能连续有效工作1.00小时。
这些温度设置要求旨在确保消防系统在不同工况下都能正常工作,从而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火灾。在实际操作中,消防工程师需要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法规要求,仔细调整温度设置,以确保消防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