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保险制度

慧慧手脑知识 · 2024-12-26 11:18:30

监理工程师保险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保险合同的组成

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所有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被保险人资格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从事工程监理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未能履行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者由于指令错误,致使监理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由委托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工程监理合同中所列明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损失的每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总金额则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将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信息被他人利用。

他人假冒被保险人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其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监理业务。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根据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确定,且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这些条款构成了监理工程师保险合同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保险责任、赔偿范围、责任免除以及保险期限等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监理企业详细阅读并理解这些条款,以确保在需要时能够获得适当的保险保障。

相关推荐

(c)2008-2025 广知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3002720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