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中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法律法规变化
工程变更
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
工程量偏差
计日工
物价变化
暂估价
不可抗力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误期赔偿
索赔
其他可能的事项
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调增事项:承包人在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视为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调减事项:发包人在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14天内未提交的,视为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核实与确认:发(承)包人收到报告后14天内进行核实,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对方;有疑问时应提出协商意见;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
特殊情况的处理
法律法规变化: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减少则从合同价格中扣减;法律变化导致工期延误时,工期应顺延。
项目特征不符:若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可能由设计变更、施工条件改变或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导致,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当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时,可按价格指数调差法或价格信息调差法调整合同价格。
工期延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较高者;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续工程价格采用较低者。
以上步骤和原则为一级建造师合同中合同价款调整的基本框架,具体操作时还需参照合同条款及当地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