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时,需要考虑以下条件和程序:
承包单位提交延期意向和申请表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延期(工期索赔)意向通知书。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收集和审查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延期有关的资料。
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延期核查和协商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延期核查,并在初步确定延期时间后,与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签署审批表或发出进一步资料通知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或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上述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依据
延期申请应基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
工程变更、材料供应延迟、施工方原因等也应在合同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评估。
其他相关条件
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工。
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
延期时间终止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总结来说,监理工程师在批准工程临时延期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延期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同时,监理工程师在做出临时延期批准时,不应认为其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临时批准延期时间不能长于最后的书面批准的延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