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4年10月10日发布的新疆造价员管理办法,以下是相关规定的总结:
从业资格与专业相符
造价员应从事与其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签字与盖章
造价员在其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从业印章,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信息查询与信用档案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的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从业行为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自律管理
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将被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包括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受到奖励、表彰等行为将作为良好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而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将作为不良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业务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