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仲裁与诉讼是解决建设工程纠纷的两种不同法律机制,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关键区别:
性质不同
诉讼:是司法制度,具有公权性、程序性和终局性。诉讼是当事人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国家行使司法权的过程。诉讼程序严密,且裁判结果具有终局性。
仲裁:是准司法制度,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仲裁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审理制度不同
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度,除小额诉讼外,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可上诉至上级法院,二审判决为最终生效裁判。诉讼费用较低,但当事人无权自主决定审理人员及形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结果快速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较高,但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管辖、审理人员以及审理形式等内容。
适用场景不同
诉讼:适用于纠纷类型突破仲裁受案范围、追求国家机关法定程序作出的裁判结果、已有足够管辖优势、难以接受一裁终局裁判结果、注重纠纷财产和证据保全的情况。
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希望短时间内获得最终裁判结果、追求管辖自由、注重审理私密性、有较高程序费用预算的情况。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必须为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
其他注意事项
仲裁不公开审理,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纠纷细节不被泄露。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
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当事人应根据纠纷的性质、双方意愿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对于涉及复杂法律问题或需要较高专业性的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