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履行职责:
监理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其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收受贿赂:
监理工程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泄露秘密:
监理工程师泄露在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玩忽职守: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无资质承揽工程: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单位无资质承揽工程,或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监理业务。
人证不符:
总监理工程师不在岗,或人证不符,即监理人员与资质不符。
重点施工部位无有资质监理人员旁站:
关键施工部位缺乏有资质的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督。
监理资料混乱:
包括无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监理资料管理不规范。
不履行监理职责,渎职、失职造成建设单位损失:
包括与施工单位串通、被收买等行为。
虚报监理费用,侵占单位财物:
监理工程师虚报监理费用,或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滥用职权:
监理工程师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
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监理工程师从事与其执业范围或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不符的活动。
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
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提供虚假成果。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监理工程师同时在不同单位兼职,违反执业规定。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等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等。同时,监理工程师也应加强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