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协调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目标性原则
实现工程建设目标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准则,所有协调活动都应以有利于目标实现为原则。
依法原则
协调工作必须依据合同条件和法律文件,在业主授权范围内进行,依法处理冲突和问题。
协商原则
充分协商,力求使各方通力合作,互利互谅,达成共识,实现共赢。在协调过程中,以说服为主,强制为辅,耐心细致地处理矛盾。
尽早原则
在矛盾冲突未发生或发生前期及时解决,避免矛盾冲突扩大化,保护业主和工程利益。
热情服务,连续性原则
协调工作要有连续性和一致性,每次协调应在上一次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避免推翻之前的约定。
以合同为依据
以合同条款和规定为依据,通过充分协商使建设各方协调一致,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
总体协调原则
在监理工程项目内,组织协调应避免影响其他合同项目的施工和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
独立原则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应敢于坚持正确观点,实事求是,不唯上级领导和业主单位的意见是从,维护整体工程利益。
公平、公正、独立原则
监理单位在处理事务时,应保持中立,公平对待各方,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干扰。
守法原则
必须在国家和本地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进行协调和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维护公正原则
监理工程师在组织协调中应站在整个工程的立场上,公平处理每一个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协调与控制目标一致原则
组织协调应与工程控制目标保持一致,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知情原则
总监和监理人员应对重大工程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和科学控制,对出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对症下药,恰当地协调好各方关系。
正确的工作方法
组织协调应采用多种方法,如协调、对话、谈判、发文、督促、监督、召开会议、发布指示、修改计划、进行咨询、提出建议、交流信息等。
原则性、灵活性、针对性、群众性
在协调过程中,既要坚持原则,又要灵活应对,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同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和需求。
尊重建设单位意图的原则
在组织协调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建设单位的意图和需求,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工作的基础,有助于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