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没有直接的处罚权,不能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仅能通过监理措施或依据合同条款采取违约索赔的方式来处理问题,而不能越权罚款。罚款不是监理的目的,其目标是规范施工单位的操作行为。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罚款条款,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和相关管理办法,在获得建设单位授权后执行罚款。这种罚款实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的索赔,罚金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与行政罚款有所区别。
若合同中没有关于罚款的约定,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各方主体签字盖章认可,以处理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本身并不具备罚款的权力,他们的工作重点在于监督施工过程,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并在必要时代表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