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证章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印章的刻制
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不能私自篆刻,应由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安局备案的印章工厂刻制。
印章的材质、形状、规格、字体等都有明确规定,一般采用红色或蓝色,直径为40毫米,印章内容应包括一级建造师姓名、注册证书编号和有效期。
印章的使用
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应盖在合同、图纸等正式文件上,不得随意盖章。印章需清晰完整,颜色鲜艳,使用红色印泥,盖在规定位置。
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和使用,有效期为3年。
印章的备案与延续
执业印章在注册成功后,需要到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各单位在办理注册建造师注册成功后,执业印章制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印章持有人前往经公安部门备案的印章厂自行刻制。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印章的保管与变更
注册建造师本人应妥善保管执业印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在注册周期内,可以根据当地主管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变更注册和续注册。一旦开展继续教育,所有达到三年的注册周期的建造师人员需要及时参加学习,否则将不能正常的注册和延续注册。
综上所述,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的管理规定涉及印章的刻制、使用、备案、延续以及保管和变更等方面,确保印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一级建造师在办理执业印章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确保其执业活动的合规性。